資格

資格

被看護者須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

  • 申請資格一
  • 申請資格二
  • 申請資格三
  • 雇主(申請人)資格條件

112年10月15日起,勞動部放寬申請外籍看護,將巴氏量表效期自60天延長為一年有效,並放寬被看護者免巴氏量表條件。

 

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及中階人力多元認定資格

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巴氏量表評估:

  • 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 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 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包含: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等三種對象,都可免經醫療機構評估失能情形。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看護者年齡被看護者照護需求巴氏量表分數
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30~35分
80~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60分(含)以下
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即可申請。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 平衡機能障礙
  • 智能障礙
  • 植物人
  • 失智症
  • 自閉症
  • 染色體異常
  • 先天代謝異常
  • 其他先天缺陷
  • 精神病
  •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附加說明:

到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須備文件如下

被看護人身分證及健保卡

被看護人3個月內照片3張

雇主(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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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以下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 一/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 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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