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護者須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
112年10月15日起,勞動部放寬申請外籍看護,將巴氏量表效期自60天延長為一年有效,並放寬被看護者免巴氏量表條件。
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巴氏量表評估: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看護者年齡 | 被看護者照護需求 | 巴氏量表分數 |
---|---|---|
未滿80歲 | 有全日照護需要 | 30~35分 |
80~85歲 |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60分(含)以下 |
85歲以上 | 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 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即可申請。 |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附加說明:
到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須備文件如下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以下關係之一:
-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 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