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接種疫苗可請假雇主不得拒絕 薪資雙方協商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七日臺北報導】
針對疫苗接種假,勞動部說明,自110年5月5日起,勞工前往接種疫苗,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雇主應予准假,因接種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請假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
勞動部發函說明並彙整疫苗接種假相關問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宣布,自該日起實施疫苗接種假。勞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勞工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即可,無需就診或其他證明。
勞動部說明,符合請疫苗接種假規定者,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另因接種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請假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
勞動部指出,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勞動部提醒,超過可請疫苗接種假期限後,如因不適症狀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