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罹患阿米巴遭廢聘 返國後持續治療 明定解除管制文件 符合條件才可再來臺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5年6月12日報導】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正「移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明定移工確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未治療,或經確診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返國治療後應取得藥物明細、影像學檢查以及痰液檢查結果等三項資料,始可解除入國管制。罹患阿米巴性痢疾個案經廢止聘僱許可,則應取得治療證明,才能申請再次來臺工作。
疾管署近期在問答輯中明定移工申請解除入國管制所應檢附的醫療文件,將規範明確化。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聘僱移工,外國人應辦理入國及定期健檢,而往年健檢不合格項目,均以寄生蟲佔最大宗,其次為X光檢查。
由於阿米巴性痢疾治療藥物需要專案進口,移工為陽性個案而申請在臺治療須自費,金額約3千元至8千元,完成治療後複檢合格可以繼續在臺工作;但若確診為阿米巴性痢疾且遭廢止聘僱許可的移工,將由內政部移民署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進行入境管制。移工返國治療,取得「阿米巴性痢疾腸腔內藥物治療證明」,才能解除入境管制,後續向駐外館處辦理來臺簽證。
疾管署說明,前述證明須翻譯為中文或英文後,提交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內容則應包含使用藥物名稱、藥物劑量、治療期間及完成治療後糞便檢驗結果。
肺結核則位列健檢不合格項目的第二。移工確診肺結核個案,雇主應向各縣市衛生局申請都治服務,移工始可繼續留臺工作;如未提出申請,或者未辦理複檢、複檢不合格、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以上,以及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等情形,視為健檢不合格,將函送勞動部廢聘,雇主也應於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廢止聘僱許可函後協助移工返國。
疾管署補充,有關確診肺結核後搭機原則,如痰塗片抗酸菌檢驗陽性,移工須都治達14天或其他證據確認已無傳染之虞;至於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則須經痰培養為陰性者,始得搭機出境。
至於移工肺結核個案後續來臺工作,此次疾管署將母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母國醫院病歷資料明確化,病歷資料須包含治療「藥物明細」、「影像學檢查結果」,以及「痰液檢查結果」等內容。
其中「藥物明細」須有藥物名稱、用藥頻率、治療期程。影像學檢查應提供治療期間歷次或完成治療日前後30天內,以及申請解除入國管制日前3個月內之胸部X光報告及影像圖片。痰液檢查則為治療期間或之後、採檢日間隔7天以上之「2套痰液培養(sputum culture)或結核菌分子檢驗(TB PCR)之陰性檢驗證明」,並將以上文件翻譯為中或英文後,提交我駐外館處驗證,才能申請解除入國管制,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