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第46條子法7/30公告 8/1生效 重症者可跨業承接移工 須完成20小時訓練

日期:
2025-07-30
就服法第46條子法7/30公告 8/1生效 重症者可跨業承接移工 須完成20小時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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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第46條子法7/30公告 8/1生效 重症者可跨業承接移工 須完成20小時訓練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5年7月30日報導】

勞動部7月30日公告就業服務法第46條相關子法,包括藍領審查辦法、雇聘辦法與轉換準則,針對80歲以上長者,或70至79歲癌症第二期以上者,可免巴氏量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新規定將於8月1日正式生效;重症者承接外看最優先, 可跨業承接其他業別移工,接續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須完成20小時補充訓練。

勞動部114年7月30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20條附表四、第62條附表十三、第63條附表十三之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一、第22條附表二、第29條附表三。

為了避免移工「棄重就輕」,在申請端分流,80歲以上長者只持身分證明文件者,在台灣就業通系統登載求才廣告,求才期間7天,至於重症、一般有醫療或長照服務證明者仍由照管中心受理審查,重症案推介1天,其餘一般案件7天。

在轉換規定也強調符合重症規定者持有招募許可函,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承接轉出之外國人時,優先以第一順位辦理;重症者完成國內求才、但還未持有招募許可函,則以第二順位辦理承接。

至於滿80歲以上以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以及被歸類為輕症、一般案件者,有取得招募許可,以第三順位辦理;滿80歲以上以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以及被歸類為輕症、一般案件者,完成國內求才、尚未取得招募許可函者,則以第四順位辦理承接。

還有針對重大經濟社會事件,如關稅政策調整等,恐將導致雇主進行大量解僱,在轉換準則修正第11條,新增因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於轉換之資訊系統自動延長轉換作業期間,以確保外國人基本工作權益並穩定勞動市場秩序。

勞動部近日將會公告移工可以延長轉換期間的事由,以及分類由系統自動延長轉換期間,或需通知延長轉換。

重症家庭辦理承接,可以跨業別承接移工,不分業別,例如製造工轉從事家庭看護工,在接續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製造工需完成20小時補充訓練,實體課程或是數位線上課程都可以,數位課程限在勞動部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外籍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數位學習專區」(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e-training/newPreLogin)上課。

重症者係屬於「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年齡未滿80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年齡滿80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長照需要等級第四級以上,以及符合勞動部公告的重大病症及病況(重症失能情形),重大病症及病況失能表將會在近日公告。

這次也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經評點達60分,可申請在臺累計工作年限由12年延長至14年的評點表,在「專業訓練」部分新增選項,參加實體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完成線上數位學習課程,累計訓練或學習時數達20小時以上,可以獲得10點。

「語言能力」部分,增加評點選項,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者,可獲得30點。

此外,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受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條件之訓練課程,這次增加可由雇主辦理訓練課程,包括相關觀光、旅宿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共計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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