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同一戶籍內之被照護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勞動部提出外籍幫傭申請:
-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 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未滿6歲之子女 | 點數 | 年滿75歲以上之尊親屬 |
---|---|---|
年齡未滿1歲 | 7.5 | |
7 | 年齡滿90歲以上 | |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 6 |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
5 |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 |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 4.5 | |
4 |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 |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 3 |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 2 |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 1 |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 不計點 |
- 註1. 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 註2. 年齡之計算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判定。
- 註3. 初生嬰兒需完成戶口申報且與申請人在同一戶籍始列納入計算。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外資金額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上年度營業額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申請人之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以外資來華投資或工作申請者需檢附)
- 申請人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公司營業額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申請人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以年薪或月薪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以年薪或月薪達申請標準者且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達一年上者需檢附)
備註說明:
- 前項第三款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一年以上者,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第一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